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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銀行業改革邁出第一步

工業化社會以來的經濟危機,如1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和2008年的美國次貸危機,往往表現為金融體系的崩潰,即實體經濟中畸形發展的某些產業或者資產價格,導致金融體系的壞賬累計並爆發;同時,金融體系的杠杆功能,又使得局部壞賬爆發,波及實體經濟的其他部門,放大危機的摧毀力。

  回首過去的半個世紀,現代化的銀行體系,拓展了信用融資功能,對提高全人類生活水準作出了貢獻。但是,杠杆化的融資鏈條,加劇了經濟危機破壞力,負面作用不可小覷。這種由於金融體系現代化帶來的負面作用,是傳統的凱恩斯主義沒有辦法解決的,也不完全能依靠市場自身調節功能來解決。

  解決這一問題,應該在金融體系的兩方面做工作,以加強金融體系抵抗系統性風險的能力:一方面,常態化地增強銀行淨資本覆蓋率,從而降低系統杠杆率;另一方面,是厘清現代銀行業的業務風險等級,從商業銀行體系剝離高風險業務。

  美國次貸危機後,奧巴馬政府推出的“沃克爾規則(Volcker Rule)”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的,而10月19日歐盟首腦會議剛剛通過的歐洲銀行業聯盟的所謂“三步走”戰略,也是異曲同工的改革路徑。根據歐盟決議,歐洲央行將發揮更大的作用,對歐盟所有6000家銀行進行單一監管,以強化歐洲貨幣聯盟的有效性,提高抵禦金融風險的能力。

  那麼,這些改革的有效性如何?能否改變歐洲經濟疲軟的現狀呢?我覺得還是要從正反兩方面來解析。從正面上,歐洲央行依託“巴塞爾協議”,用統一的標準,對歐盟內部的銀行統一進行監管,這無疑是一個進步。以歐盟為一個整體,全方位評價商業銀行經營風險的專業評價標準,其意義毫無疑問是巨大的,可以提高外界對歐洲銀行體系的信心。

  以芬蘭央行行長利卡寧(Liikanen)為首的利卡寧小組,從去年開始受歐盟委託,對區域性銀行改革提出建議。在眾多成果中,最引起外界關注的是對所謂“非常有風險的活動(High-risk market activities)”進行法定隔離,包括銀行自營業務的剝離、跟股票和衍生品相關的銀行業務剝離、“做市商(Market making)”職能從儲蓄銀行剝離等等。如果照此辦理,歐洲的商業銀行體系將對經濟危機更有抵抗的“韌性”,最終達到保護股東、甚至是納稅人的作用。

  當然,對目前的改革措施也有相當的爭論。市場擔心如果賦予歐洲央行更多的監管職能,是否會使其喪失貨幣政策獨立性的原則?以德國為首的北歐財政盈餘國家擔心,如果貿然將數量眾多的各色銀行一股腦地置於統一監管,是否過於倉促、難以執行?各個置身其中的歐洲銀行,則擔心嚴格的監管標準,是否適用於在歐洲經營的非歐洲銀行,是否會造成不公平競爭?

  無論如何,歐洲銀行業監管總算邁出了堅實的“第一步”。畢竟,沒有統一的銀行業監管,針對諸如西班牙等南歐國家的金融體系救助,只能是“特事特辦”,歐洲穩定機制(EMS)難以成為合理的長效機制。

  從經濟學角度,相對於美國,歐洲的直接融資比率明顯偏低,現有投資級的企業債規模不到美國的一半,高收益企業債券規模不到美國的四分之一。通過改革,降低歐洲商業銀行體系的杠杆率,可以降低區內間接融資規模,騰出更大的空間給股票、債券等直接融資業務。這有利於歐洲本土投資銀行業的發展,對具有同樣融資結構性問題的中國也有借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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