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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故責任相同 得付對方一半損失

兩車相撞 雙方負同等責任 一方稱「各修各車」被駁回———

  基本案情

  汪某開著小客車與胡某開的小客車相撞,兩車各有損壞,胡某不是小客車的主人,杜某為車主。

  此次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

  事故發生後,杜某將車送修,共花了修理費1萬元。杜某找汪某理賠,得知汪某的車未上保險。兩人協商無果,杜某訴至法院,要求汪某承擔一半的維修費。

  對此,汪某表示,因事故責任是同等的,應當各修各的車,損失也應差不多。另外,杜某在沒有定損的情況下修車花了1萬元,是在敲詐。

  宣武法院經審理,判決汪某賠償杜某車輛修理費5000元。

  法官析案

  韓進紅法官:損壞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

  杜某的車被撞壞,汪某應賠償其相關損失,鑒於兩方負同等責任,所以汪某對杜某車輛損壞的後果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汪某對杜某修理項目提出異議,但未提供證據,其抗辯意見難被採納。同理,汪某修車的費用杜某也得負擔一半,汪某可起訴至法院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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