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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地區間援助資金會計核算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適應地區間援助資金預算管理需要,規範地區間援助資金會計核算,現就《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增設相關會計科目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收入類增設“地區間援助收入”會計科目

  “地區間援助收入”科目編碼為413。

  本科目核算受援方政府財政部門收到援助方政府財政部門轉來的可統籌使用的各類援助、捐贈等資金收入。

  收到援助方政府財政部門轉來的資金時,借記“國庫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年終本科目貸方餘額,應轉入“預算結餘”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預算結餘”科目。

  本科目平時貸方餘額,反映當年收到的地區間援助收入累計數。

  本科目應按“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收入分類科目、援助地區及管理需要設置相應明細賬。

  二、在支出類增設“地區間援助支出”會計科目

  “地區間援助支出”科目編碼為513。

  本科目核算援助方政府安排用於受援方政府財政部門統籌使用的各類援助、捐贈等資金支出。

  發生地區間援助資金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庫存款”科目;年終本科目借方餘額,應轉入“預算結餘”科目,借記“預算結餘”科目,貸記本科目。

  本科目平時借方餘額,反映當年發生的地區間援助支出累計數。

  本科目應按“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支出功能分類科目、受援地區及管理需要設置相應明細賬。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財  政  部

  201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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