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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不得借銀行名義忽悠

根據國家最新出台的規定,保險公司的股東即使是銀行,其銷售人員也不得在銀行的營業區域內進行營銷,以免誤導客戶。

  中國銀監會昨天發佈的《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要求,銀行入股的保險公司在其印製的保險單證和宣傳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東銀行的名稱和各類標識。銀行應嚴格遵守客戶信息保密的相關規定,在與其入股的保險公司相互提供客戶信息資料時,必須取得客戶的同意。銀監會要求,銀行應建立代理保險銷售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切實做好代理保險銷售人員的培訓工作,確保他們合規審慎銷售保險產品。

  銀行一直是保險公司銷售產品的重要渠道,「銀保合作」成為行業發展趨勢,目前交通銀行(8.68,0.17,2.00%)、建設銀行(6.14,0.11,1.82%)和中國銀行(4.29,0.13,3.12%)正在籌備入股保險公司。此前,保險公司業務人員在推銷產品時常自稱是銀行工作人員,容易使客戶產生錯覺,誤以為保險是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銀監會今年初曾要求,在銀行駐點銷售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員工,必須佩戴明顯區別於銀行銷售人員的標識,並且在向客戶提供服務前,需亮明自己的身份。對於擁有銀行股東的保險公司,銀監會昨日新規的要求更為嚴格。

  對於不得使用股東銀行名稱和標識的問題,光大永明人壽相關人士昨日解釋稱,該公司使用的「光大」名稱和標識來自光大集團,並不是光大銀行,因此不會受到新規的影響。信誠人壽的情況也與此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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