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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a7025 發表於 2010-2-24 19:20

李珍:社保機構暗訪醫院是合同行為

  「只要在合同中有約定,社保機構以暗訪來獲取醫療機構的違規證據是無可厚非。」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教授李珍對深圳社保局被指「釣魚執法」事件作出了上述判斷。

  李珍認為,社保機構與醫療機構是合同關係而非行政管理的關係,社保機構並不能凌駕於醫療機構之上,如果它們兩家之家出現糾紛,社保機構不能對糾紛進行仲裁,也需要去法院打官司。

  從國際上的經驗來看,社保機構對醫療機構監管主要採取抽樣檢查的方式。抽樣檢查又分為兩種,一是查處方,從中發現虛開處方和醫療服務的過度供給,這屬於非現場監管;二就是現場監管,包括暗訪。

  深圳社保局被指的「釣魚執法」即屬於暗訪。

  根據深圳市社會保險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簽訂的協議,社會保險機構可採取專項檢查、抽查、實地檢查、暗訪、電腦監控等方式對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所提供的醫療服務進行檢查,也可聘請社會保險監督員,對定點醫療機構社會保險政策執行情況進行明察暗訪、實地監督。

  李珍表示,社保機構和醫療機構並不是上下級機構的管理關係,在法律上他們是平等主體。若合同雙方均認可上述合同內容,而合同內容中又明確規定了醫療機構可以採取明察暗訪的方式,那麼社保機構的現場監督是無可厚非的。如果醫療機構對社保機構作出中止合同的行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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