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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8254 發表於 2010-2-18 15:26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的概念

  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由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死亡或殘疾,或者支付醫療費用,按照合同約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的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是被保險人由意外傷害所致的死亡或殘疾,或者支付醫療費用,不負責疾病所致的死亡或殘疾。其主要由三個條件構成,即:被保險人遭受了意外傷害事故且意外傷害事故須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或支付醫療費用;意外傷害事故是死亡或殘疾或支付醫療費用的直接原因或近因。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是構成意外傷害保險責任的首要條件。被保險人遭受的傷害事故首先必須符合意外的含義,即傷害的發生是被保險人事先無法預見的,或傷害的發生違背了被保險人的主觀意願,在技術上不能避免或由於法律或職責的規定不能逃避。而且,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必須是客觀發生的事實,不能是臆或推測的。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的客觀事實必須發生在保險期間之內。如果被保險人有保險期間開始以前遭受意外傷害,而在保險期間內死亡或殘疾或支付醫療費用,不構成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責任期間內死亡或殘疾或支付醫療費用是構成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的必要條件之一。責任期間是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的特有概念,指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間(一般為90天或180天),只要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的事件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而且在責任期間造成死亡、殘疾或支付醫療費用的後果,保險人須承擔保險責任,給付保險金。即使被保險人死亡或被確定為殘疾時保險期間已經屆滿,保險人仍須負責給付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責任期間結束時治療仍未結束,尚不能確定最終是否造成殘廢以及造成何種程度的殘廢,則推定責任期間結束時這一時點上被保險人的組織殘缺或器官正常功能的喪失是永遠的,即以責任期間結束時的情況確定殘廢的程度,並按照這一程度給付殘疾保險金。即使被保險人在此之後經治療痊癒或殘廢程度減輕,保險人也不追回殘廢保險金;反之,若被保險人殘廢程度加重或死亡,保險人也不追加給付。

  在意外傷害保險中,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並且在責任期間內死亡或殘疾或支付醫療費用,並不意味著必然構成保險責任。只有當意外傷害與死亡、殘疾或支付醫療費用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即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疾或支付醫療費用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時,才構成保險責任。

  保險人在保險單中明確列明不承擔給付責任的意外傷害風險有: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被保險人尋釁毆鬥;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等。對於一些特殊風險,保險人考慮到保險責任不易區分或限於承保能力,一般不予承保,但經過投保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通過額外加費也可予以承保,如戰爭、核輻射、醫療事故造成的意外傷害,或被保險人在從事登山、跳傘、滑雪、江河漂流、賽車等高風險運動中遭受的意外傷害。

  意外傷害保險費率的釐定一般不需要考慮被保險人的年齡、性別等因素。因為被保險人所面臨的主要風險產不因被保險人的年齡、性別不同而有較大的差異。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的概率多取決於其職業、工種或所從事的活動。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被保險人的職業、工種或所從事活動的危險程度越高,應交的保險費越多。因此,費率釐定時不需要以生命表為依據,而是根據損失率來計算。一般的意外傷害保險不具有儲蓄性,保險費率較低,僅為保險金額的千分之幾,投保人只要交納少量保險費,就可以獲得較大的保障。

  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間較短,一般為1年,最多3年或5年,有些極短期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間往往只有幾天、幾個小時,甚至更短時間,如旅遊保險,索道遊客意外傷害保險,火車、飛機、輪船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等。

  意外傷害保險的承保條件一般較寬,對被保險對像一般沒有資格上的限制。

  當保險責任構成時,保險人按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或殘疾保險金、或補償醫療費用支出。意外傷害保險中的死亡給付是按照保險合同中的規定進行的,不得有所增減。我國現行的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均規定死亡保險金為保險金額的100%。殘疾給付則根據殘疾保險金額和殘疾程度兩個因素確定。當發生一次傷害、多次致殘或多閃傷害的情況,保險人可同時或連續支付殘疾保險金,但累計數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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